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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员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个税计算问题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2534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对于所取得经济补偿金是否要计征个人所得税非常关心,但是,很多公司却经常搞不清计算方法,导致无法向被解雇者进行解释说明,显得非常尴尬,被解雇者搞不清楚,也陷入被动。对于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个税应如何计算呢?现在给你详细解读,绝对有用,不要错过!

    一、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相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

    (1)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的为准)3倍的数额。

    (2)个人在领取该补偿金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提供有关凭证)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扣除额应仅限原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原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上述两项后的余额,再按以下办法计算: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商数小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则无需纳税。

    二、举例说明

    下面以北京市为例进行解说,其他省市可以比照其个税计算方法。

    今年6月初,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统计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201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85038元。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今年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的补偿金不超过255114元,对个人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举例说明:

    假如王先生因企业改制被解聘,于2015年8月3日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36.5万元,企业和个人分别按规定比例实际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中,个人实际缴存部分为3000元,王先生在该企业工作15年。

    王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为:

    (1)首先确定王先生的计税金额。王先生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36.5万元,扣除255114元及“三险一金”3000元,应征税部分为365000-255114-3000=106886(元);

    (2)再确定王先生的应纳税额。王先生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征税部分为106886元,按照其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进行平均,因其在本企业工作15年,超过12年的按12年进行平均,以其商数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减除3500元费用后,计算当月工资薪金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再乘以12,得出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316.8元。

    106886÷12(年)=8907(元)

    8907-3500=5407(元)

    5407×20%-555=526.4(元)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税额=526.4×12=6316.8(元)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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